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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訴字第三一五九號

給付定期存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訴字第三一五九號

原告
許志成即萬建順工程行
送達代收人
甲○○
被告
臺灣銀行左營分行
法定代理人
李勝彥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定期存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由受命法官唐中興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審判長法官 朱玲瑤~B法官 李麗珠~B法官 唐中興

~B法院書記官 張義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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