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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重訴字第五一二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重訴字第五一二號

原告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所簽訂之授信保證書第九條約定,關於本契約與貴行涉訟時,同意以貴行總行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原告總行設於台北市○○區○○路一段十七號,是依兩造之書面約定,因該保證契約所生之一切訴訟,即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審理。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 謝靜雯~B法官 林靜梅~B法官 洪能超

~B法院書記官 胡淑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重訴字第五一二號於民國 90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