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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簡上字第193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賴文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簡上字第193號

上訴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94年度簡上字第178 號確定界址訴訟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6年12月31日裁定命在該確定界址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94年度簡上字第178 號確定界址事件卷宗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文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崑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簡上字第193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