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簡上字第19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簡上字第193號
- 上訴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94年度簡上字第178 號確定界址訴訟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6年12月31日裁定命在該確定界址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94年度簡上字第178 號確定界址事件卷宗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