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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081號

返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林玉心楊淑珍王奕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訴字第1081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劍英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律師
訴訟代理人
孫守濂律師
被告
乙○○

            二八號

      丙○○○

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96年度審簡上字第56號確認土地界址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6年7 月20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經本院改分為本院96年度簡上字第206 號案件,業已於97年8 月6 日終結,有本院96年度簡上字第206 號判決書在卷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玉心

法 官 楊淑珍

法 官 王奕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081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