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08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訴字第1081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劍英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慶榮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孫守濂律師
- 被告
- 乙○○
二八號
丙○○○
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96年度審簡上字第56號確認土地界址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6年7 月20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經本院改分為本院96年度簡上字第206 號案件,業已於97年8 月6 日終結,有本院96年度簡上字第206 號判決書在卷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