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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九四號

給付使用土地補償金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九四號

原告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謝長廷
送達代收人
林向愷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使用土地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証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蔡國卿

~B法院書記官 王壹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九四號於民國 91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使用土地補償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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