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家訴字第一四九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家訴字第一四九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黃勇雄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家鈺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韋利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鄭瑞崙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石猛律師
- 複代理人
- 鍾美馨律師
當事人間塗銷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其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就原告住所地址「台南市○區○○街一二五巷三七弄五八號」之記載,應更正為「高雄市左營區○○○路六巷七一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所為九十二年度家訴字第一四九號所為塗銷繼承登記等事件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院書記官 黃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