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智字第1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智字第13號
- 原告
-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鄧國璽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建準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李玲玲律師
何俊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專利權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行政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3年3 月30日裁定命在該行政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行政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165 號事件卷宗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振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