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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智字第13號

專利權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古振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智字第13號

原告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鄧國璽律師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建準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律師

      何俊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專利權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行政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3年3 月30日裁定命在該行政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行政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165 號事件卷宗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振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智字第13號於民國 96 年 05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專利權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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