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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一九五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一九五號

聲請人即清算人
林有雄

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

主文

指定林有雄為誼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費用由誼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誼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程序業已終結,並將清算期間內之收支表及損益表等簿冊送請股東會承認在案,公司自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文件保存十年,為此聲請指定林有雄為保存人,以利保管,已提出收支表、損益表及股東臨時會議紀錄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鳳山庭~B法官 藍家慶

~B法院書記官 鍾錦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一九五號於民國 93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呈報清算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