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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簡上字第一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定代理人
    甲○○、洪國楨

  • 上訴人
    丙○○
  • 被上訴人
    新模範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漢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因上訴人丙○○等與被上訴人新模範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簡上字第一八○號 上 訴 人 丙○○ 戊○○ 己○○ 乙○○ 庚○○ 丁○○ 訴訟代理人 施秉慧律師 焦文城律師 施一帆律師 被上訴人  新模範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甲○○ 參 加 人 漢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洪國楨 右參加人因上訴人丙○○等與被上訴人新模範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借款事件 ,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參加駁回。 參加訴訟費用,由參加人負擔。 理 由 一、參加意旨略以:上訴人丙○○等六人簽立借據向被上訴人借款合計新台幣(下同 )壹拾叁萬壹仟柒佰伍拾元,因被上訴人之前開資金係向參加人漢璽投資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漢璽公司)借貸,漢璽公司就兩造間之借款事件,係有法律上之利 害關係,爰請求輔助被上訴人參加本件訴訟等語。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所指法律上利害關係,係指第三人私法上之法律關係, 因當事人一造敗訴,第三人將受不利益,若該當事人勝訴,則可免受該不利益而 言。本件參加人主張被上訴人所交付予上訴人六人之資金款項,係向參加人借貸 之事實,固據提出本院九十一年重訴字第七0七號民事判決等為證,惟查參加人 如確實借款予被上訴人,其與被上訴人間之消費借貸關係,並不因本件被上訴人 獲勝訴或敗訴判決而受何影響,其於本件訴訟顯無任何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存在, 參加人聲請參加,於法即有不合,爰裁定將其參加訴訟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五庭 ~B審判長法官 陳嘉惠 ~B法   官 黃宏欽 ~B法   官 林玉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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