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簡上字第一八○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簡上字第一八○號
- 上訴人
- 丙○○
- 上訴人
- 戊○○
- 上訴人
- 己○○
- 上訴人
- 乙○○
- 上訴人
- 庚○○
- 上訴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施秉慧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焦文城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施一帆律師
- 被上訴人
- 新模範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參加人
- 漢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參加人
- ?
- 法定代理人
- 洪國楨
右參加人因上訴人丙○○等與被上訴人新模範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借款事件
,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參加駁回。
參加訴訟費用,由參加人負擔。
理由
一、參加意旨略以:上訴人丙○○等六人簽立借據向被上訴人借款合計新台幣(下同)壹拾叁萬壹仟柒佰伍拾元,因被上訴人之前開資金係向參加人漢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漢璽公司)借貸,漢璽公司就兩造間之借款事件,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爰請求輔助被上訴人參加本件訴訟等語。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所指法律上利害關係,係指第三人私法上之法律關係,因當事人一造敗訴,第三人將受不利益,若該當事人勝訴,則可免受該不利益而言。本件參加人主張被上訴人所交付予上訴人六人之資金款項,係向參加人借貸之事實,固據提出本院九十一年重訴字第七0七號民事判決等為證,惟查參加人如確實借款予被上訴人,其與被上訴人間之消費借貸關係,並不因本件被上訴人獲勝訴或敗訴判決而受何影響,其於本件訴訟顯無任何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存在,參加人聲請參加,於法即有不合,爰裁定將其參加訴訟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B審判長法官 陳嘉惠~B法官 黃宏欽~B法官 林玉心
~B法院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