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簡上字第一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定代理人甲○○、洪國楨
- 上訴人丙○○
- 被上訴人新模範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漢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因上訴人丙○○等與被上訴人新模範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簡上字第一八○號 上 訴 人 丙○○ 戊○○ 己○○ 乙○○ 庚○○ 丁○○ 訴訟代理人 施秉慧律師 焦文城律師 施一帆律師 被上訴人 新模範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甲○○ 參 加 人 漢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洪國楨 右參加人因上訴人丙○○等與被上訴人新模範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借款事件 ,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參加駁回。 參加訴訟費用,由參加人負擔。 理 由 一、參加意旨略以:上訴人丙○○等六人簽立借據向被上訴人借款合計新台幣(下同 )壹拾叁萬壹仟柒佰伍拾元,因被上訴人之前開資金係向參加人漢璽投資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漢璽公司)借貸,漢璽公司就兩造間之借款事件,係有法律上之利 害關係,爰請求輔助被上訴人參加本件訴訟等語。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所指法律上利害關係,係指第三人私法上之法律關係, 因當事人一造敗訴,第三人將受不利益,若該當事人勝訴,則可免受該不利益而 言。本件參加人主張被上訴人所交付予上訴人六人之資金款項,係向參加人借貸 之事實,固據提出本院九十一年重訴字第七0七號民事判決等為證,惟查參加人 如確實借款予被上訴人,其與被上訴人間之消費借貸關係,並不因本件被上訴人 獲勝訴或敗訴判決而受何影響,其於本件訴訟顯無任何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存在, 參加人聲請參加,於法即有不合,爰裁定將其參加訴訟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五庭 ~B審判長法官 陳嘉惠 ~B法 官 黃宏欽 ~B法 官 林玉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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