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九二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九二號
- 原告
- 日友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吳玉豐律師
- 被告
- 高雄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妙泉律師
曾劍虹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爭點整理書狀於本院,並逕自送達繕本予對造。
理由
一、本件就兩造協商修約過程,尚有調查必要,爰再開言詞辯論。請原告先陳明證人傅安祺之處所或自行帶同到庭以利傳訊。
二、本件請兩造就分別依附表所示之格式,就下列爭點整理後提出爭點整理狀,並送達對造,如無其他爭點提出,視為已踐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條之一之爭點整理程序:
㈠兩造是否曾於八十九年二月二日開會協商同意變更減少系爭契約第三條之保證量?如有,是否尚須完成書面契約之簽定始生效力?
㈡系爭契約原定之保證量如仍有效,被告是否得依情事變更原則請求減少給付?
㈢原告是否曾於八十七年六月二日同意垃圾處理費之部分費用由美濃鎮公所分擔,其性質是否屬債務承擔?
㈣被告就實際進廠之圾垃處理費是否應負給付之責?
⒈原告是否有暫貯未焚化處理之垃圾?
⒉原告是否違約,被告得以罰款主張抵銷?
㈤被告是否有令美濃鎮公所提供衛生掩埋場之契約義務?提供後之進場費應由何人負擔?
㈥原告支出之罰鍰、暫存坑工程款及進場費,是否為被告違反契約所生損害?
民事庭~B法官 蔡廣昇
~B法院書記官 陳怡如◎爭點附表(所謂爭點,指主張之對立,包括本件事實上,證據上,法律上之爭點,及其他與訴訟有關之攻、防禦方法之爭點)┌─┬───────┬────────┬────────┬───────────┐│編│ 爭點│原告之主張及出處│被告之主張及出處│支持本造主張之證據方法││號│ │ │ │或法律見解及出處爭點 │├─┼───────┼────────┼────────┼───────────┤│1│ │ │ │ │├─┼───────┼────────┼────────┼───────────┤│2│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