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49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重訴字第490號
- 原告
- 保證責任高雄縣鳳山信用合作社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庚○○
- 被告
- 戊○○
- 被告
- 丁○○
- 被告
- 丙○○
- 被告
- 乙○○
- 被告
- 己○○
- 被告
- 前五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利美利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92年12月30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中關於如附表一之記載,應更為為如附表二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李代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確認附表一所示被告間(即信託人與受託人間),均於民國90│ │年12月5日所為各筆信託土地之信託契約不存在。 │ ├───────────────────────────┤ │確認附表一所示被告戊○○與乙○○間於民國91年1 月16日、│ │被告丁○○與己○○間及被告丙○○與己○○間於民國91年1 │ │月15日,均以信託為原因所為各筆信託土地之所有權移轉行為│ │不存在。 │ └───────────────────────────┘ 附表二 ┌───────────────────────────┐ │確認附表一所示被告間(即信託人與受託人間),均於民國90│ │年12月5日所為各筆信託土地之信託契約無效。 │ ├───────────────────────────┤ │確認附表一所示被告戊○○與乙○○間於民國91年1 月16日、│ │被告丁○○與己○○間及被告丙○○與己○○間於民國91年1 │ │月15日,均以信託為原因所為各筆信託土地之所有權移轉行為│ │無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