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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四一號

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四一號

聲請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理人
丙○○
相對人
倍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肆仟肆佰玖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二四四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B法官 蔡廣昇

~B法院書記官 陳怡如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四一號於民國 93 年 04 月 21 日裁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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