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四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4 月 21 日
- 當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丁○○、丙○○、倍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四一號 聲 請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丁○○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倍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肆仟肆佰玖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 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二四四號判決 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庭 ~B法 官 蔡廣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