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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勞訴字第57號

給付退休金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李代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勞訴字第57號

上訴人即原告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甲○○○○○○○○○因93年度勞訴字

第57號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壹佰玖拾参萬参仟貳佰捌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為新台幣参萬零参佰零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所提

出之上訴書狀亦未載記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並提出完整之上訴狀(記載方式見附錄),且將繕本逕送對造,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鳳山分庭

【附錄】法律關於上訴狀應載記事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41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 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 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 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二 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0  日

            法 官 李代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鍾錦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勞訴字第57號於民國 94 年 05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退休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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