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勞訴字第5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勞訴字第57號
- 上訴人即原告
-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甲○○○○○○○○○因93年度勞訴字
第57號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壹佰玖拾参萬参仟貳佰捌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為新台幣参萬零参佰零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所提
出之上訴書狀亦未載記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並提出完整之上訴狀(記載方式見附錄),且將繕本逕送對造,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鳳山分庭
【附錄】法律關於上訴狀應載記事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4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