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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四九○號

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四九○號

聲請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己○○

        庚○○

        戊○○

        丁○○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拾肆萬陸仟玖佰捌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0六0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下稱高雄高分院)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一二二號、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0二一四五號、高雄高分院九十二年度上更(一)字第三二號、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六二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未聲明不服及確定部分外,應由相對人負擔十分之九,餘由聲請人負擔。至發回後之第三審訴訟費用(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六二號)則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盧怡秀

~B法院書記官 王敏東~F0~T32┌──────────────────────────────────┐│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元)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一、0五九、0二0│聲請人繳入 ││(本院八十九年度│ │ ││重訴字第一0六0│ │ ││號) │ │ │├────────┼───────────┼─────────────┤│第一審送達郵費 │ 一、六九一│聲請人原繳入一千七百元,相││ │ │對人繳入九百一十八元,餘九││ │ │百二十七元送二審 │├────────┼───────────┼─────────────┤│第一審旅費 │ 一、000│聲請人繳入 │├────────┼───────────┼─────────────┤│第一審測量費 │ 五六、000│聲請人繳入 │├────────┼───────────┼─────────────┤│第一次發回更審前│ 一、五八八、五三0│相對人繳入 ││之第二審裁費用 │ │ ││(高雄高分院九十│ │ ││度重上字第一二二│ │ ││號) │ │ │├────────┼───────────┼─────────────┤│第一次發回更審前│ 一、0八三│一審轉入九二七元,相對人繳││之第二審送達郵費│ │入八八四元,餘七二八元入三││ │ │三審 │├────────┼───────────┼─────────────┤│第一次發回更審前│一、五八八、五三0│相對人繳入 ││之第三審裁判費 │ │ │├────────┼───────────┼─────────────┤│合計 │四、二九五、八五四│ │├────────┴───────────┴─────────────┤│附註:本件聲請人起訴請求部分包含拆屋還地及不當得利部分,而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時,將聲請人請求不當得利部分視為請求拆屋還地之附帶請求而未併││算其價額,而本件拆屋還地部分已於發回更審前由最高法院駁回相對人上訴而││確定,是本件發回更審前之第三審訴訟費用,應全部由相對人負擔,而第一、││二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未聲明不符及確定部分外),則應由相對人負擔││十分之九,餘由聲請人負擔。 ││故聲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二七0七三二元。 ││((0000000+1691+1000+56000+0000000+1083)/10=270732) ││扣除聲請人於第一次發回更審前之第一、二、三審已支出0000000元 ││(0000000+1700+1000+56000=0000000),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八四六九八 ││八元。 │└──────────────────────────────────┘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四九○號於民國 93 年 09 月 20 日裁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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