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補字第一一八○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補字第一一八○號
- 原告
- 曜鼎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清榮
- 送達代收人
- 吳雅玲
- 被告
-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深池
- 被告
- 佑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水泉
原告與被告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玖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B法官 甯 馨
~B法院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