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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597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黃宏欽陳樹村黃宣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597號

原告
高雄市茄萣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曾石城
被告
敦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松茂
被告
林皆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3年10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第一頁主文及第二頁理由二中關於「茄萣段」記載,應更正為「嘉萣段」。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陳樹村

法 官 黃宣撫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伃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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