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59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597號
- 原告
- 高雄市茄萣區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曾石城
- 被告
- 敦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松茂
- 被告
- 林皆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3年10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第一頁主文及第二頁理由二中關於「茄萣段」記載,應更正為「嘉萣段」。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