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72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720號
- 原告
- 甲○○○○○○○○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薛雅之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趙培宏律師
- 被告
- 庚○○
- 被告
- 壬○○
- 被告
- 戊○○
- 被告
- 己○○
- 被告
- 丁○○
- 被告
- 丙○○○
- 被告
- 辛○○
- 被告
- 上七人共同 鄭淑貞律師
- 訴訟代理人
許清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遷地上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2 月4 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一、三、四項中關於「被告庚○○、壬○○、戊○○、己○○」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庚○○、壬○○、戊○○、己○○、丁○○」。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