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四一六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四一六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涂啟夫律師
- 被告
- 光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文談
- 訴訟代理人
- 鄭曉東律師
當事人間酌減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六九六號民事訴訟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之解約所定之違約金過高,被告則抗辯解除契約合法且違約金未過高。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原告主張被告解除契約不成立而提起返還價金之本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六九六號返還價金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院書記官 楊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