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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四一六號

酌減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陳嘉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四一六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涂啟夫律師
被告
光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文談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當事人間酌減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六九六號民事訴訟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之解約所定之違約金過高,被告則抗辯解除契約合法且違約金未過高。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原告主張被告解除契約不成立而提起返還價金之本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六九六號返還價金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院書記官 楊明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七   日

法 官 陳嘉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四一六號於民國 94 年 0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酌減違約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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