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除字第一○六二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除字第一○六二號
- 聲請人
-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陸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六張支票因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
年度催字第二一七三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六張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六張,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一七三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六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
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鳳山庭
~B審判長法 官 王伯文
~B 法 官 蔡廣昇
~B 法 官 莊珮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世雄
~F0
~T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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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一七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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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帳 號 │票 面 金 額 │發 票 日│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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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林佑荏 │台灣中小企業銀│三0七四-七 │壹萬零柒佰伍拾元│九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AR一二二0六五│ │
│ │ │行岡山分行 │ │ │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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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德信企業社 │第一商業銀行岡│0七0八二六 │肆萬陸仟捌佰元 │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 │SB一八五四九九│ │
│ │ │山分行 │ │ │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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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楊峻榮 │高雄區中小企業│00000000 │壹拾參萬伍仟壹佰│九十二年十一月卅日 │HGB00八九七│ │
│ │ │銀行岡山分行 │ │元 │ │四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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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蘇廉翔 │高雄縣茄定鄉農│00-000000│貳仟貳佰伍拾元 │九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FA00七六七一│ │
│ │ │會 │0 │ │ │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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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鄭順得即正燿企業│高雄區中小企業│0000000-0│壹萬伍仟元 │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 │HL0一九四七一│ │
│ │行 │銀行阿蓮分行 │ │ │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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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鄭順得即正燿企業│高雄區中小企業│0000000-0│壹萬伍仟元 │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 │HL0一九四七一│ │
│ │行 │銀行阿蓮分行 │ │ │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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