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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簡抗字第9號

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李昭彥鄭詠仁黃呈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簡抗字第9號

抗告人
甲○○
相對人
蔡慶興即勝泰汽車企業行
相對人
伸儀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碧綉

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4

年3 月31日本院高雄簡易庭89年度雄簡字第2786號所為裁定提起

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緣相對人以抗告人偽造彼等共同簽發、票據號碼0000000 號、發票日民國88年2 月10日、到期日89年4月15日、面額新台幣544050元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為由,對抗告人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經原審審理時認為抗告人是否涉犯偽造系爭本票罪嫌與相對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有無理由關係密切,乃於91年3 月25日裁定於本院刑事庭90年度訴字第2284號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訴訟終結前停止原審訴訟程序(下稱系爭裁定),嗣該案件判決後上訴至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下稱高分院;案號:91年度上訴字第1315號),經判決後再上訴至最高法院,現由該院審理中尚未確定(下稱系爭刑事案件)。詎原審誤以抗告人所涉另案偽造文書刑事案件(下稱另案刑事案件;歷審案號依序為本院90年度訴字第1554號、高分院90年度上訴字第1582號、最高法院93台上字第4107號)訴訟終結為由撤銷系爭裁定,顯有違誤等語。為此提起本件抗告。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經查,系爭刑事案件係相對人告訴抗告人以偽刻相對人印章方式偽造系爭本票;另案刑事案件則係訴外人薛勝良告訴抗告人以偽填方式偽造會算單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電話記錄在卷可稽、歷審刑事案件判決書等件附於原審卷宗可按。足徵系爭刑事案件與另案刑事案件為不同案件。而按系爭裁定認為應於系爭刑事案件訴訟終結前停止原審訴訟程序乙節,有該裁定在卷可查,則於系爭刑事案件訴訟終結前,其裁定停止之原因,自尚未消滅。又系爭刑事案件訴訟尚未終結乙節,復如前述。從而,原審以另案刑事案件訴訟終結為由,據以撤銷系爭裁定,自有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應由本院予以廢棄。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92 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黃呈熹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簡抗字第9號於民國 94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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