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05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1057號
- 聲請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伯欣
- 相對人
- 誠善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 上 丁○○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
- 甲○○
乙○○
丙○○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萬捌仟捌佰壹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誠善股份有限公司、丁○○、甲○○、乙○○、丙○○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3年度訴字第2085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業據聲請人陳述綦詳,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民事訴訟事件全卷審認無誤,堪可認定。經核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8,817元,爰確定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洪珮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 鍾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