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五三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五三號
- 聲請人
- 交通部中央氣象局
- 法定代理人
- 辛江霖
- 代理人
- 黃厚誠律師
- 相對人
- 乙○○
- 相對人
- 甲○
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乙○○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仟柒佰柒拾貳元,相對人乙○○、甲○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新台幣陸仟伍佰柒拾玖元,及均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經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四一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乙○○負擔十分之四,由相對人乙○○、甲○負擔十分之三。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院書記官 林麗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計算書: │ ├────────┬──────────────┤ │項 目 │ 金 額 (新台幣) │ ├────────┼──────────────┤ │第一審裁判費 │ 17,929 │ ├────────┼──────────────┤ │登報費 │ 4,000 │ ├────────┼──────────────┤ │合 計 │ 21,929 │ └────────┴──────────────┘ 乙○○應負擔十分之四即八千七百七十二元(21,929×4/10=8,771.6,元以下四捨五 入)。 乙○○、甲○應負擔十分之三即六千五百七十九元(21,929×3/10=6,578.7,元以下 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