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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400號

確認合夥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魏式璧方錦源吳俊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40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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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張登貴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甲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夥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肆佰萬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陸萬零玖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6  日

                 法 官 方錦源

                 法 官 吳俊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馮欽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400號於民國 94 年 1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合夥關係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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