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40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40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河邊曼波美食坊
- 法定代理人
- 張登貴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夥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肆佰萬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陸萬零玖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