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92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929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乙○○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起訴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 千元,經被告聲明異議而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尚應補繳裁判費4,730 元,經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1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4年11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方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