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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伍逸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上訴人
甲○○
上訴人
2
被上訴人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因94年度重勞訴字第3 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43,560元(原告經被告終止僱傭關係前,每月薪資為87,863元,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推定存續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計算式:87,863×12×10=10,543,5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7,2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特此裁定。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伍逸康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凃光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於民國 95 年 0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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