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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勞訴字第52號

給付退休金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劉傑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勞訴字第52號

上訴人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因本院九十四年度勞訴字第五二號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貳萬貳仟伍佰壹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柒佰參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傑民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歐文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勞訴字第52號於民國 94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退休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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