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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家訴字第8號

給付教育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李怡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家訴字第8號

上訴人
被告
甲○○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教育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5 月30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項 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6 月2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4年6 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憶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家訴字第8號於民國 94 年 07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教育費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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