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79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794號
上訴人即
- 原告
- 丙○○
乙○○
甲○○○
上訴人與許進義 (即許合順祭祀公業管理人)間 因94年度訴字第
1794 號給付補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因上訴人所提
出之上訴書狀未載記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提出完整上訴狀(
記載方式見附錄),且將繕本逕送對造,特此裁定。
民事鳳山分庭
【附錄】法律關於上訴狀應載記事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