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 上訴人
- 甲○○
- 上訴人
- 2
- 被上訴人
-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因94年度重勞訴字第3 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43,560元(原告經被告終止僱傭關係前,每月薪資為87,863元,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推定存續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計算式:87,863×12×10=10,543,5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7,2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