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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366號

排除侵害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林玉心柯盛益林勇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366號

上訴人
摩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
善達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項 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5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11月7 日分別送達於上訴人摩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善達行實業有限公司,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第9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林玉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4   日

法 官 柯盛益

法 官 林勇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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