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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3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04 日
  • 法官
    林玉心柯盛益林勇如
  • 法定代理人
    甲○○○、乙○○

  • 上訴人
    摩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善達行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366號上 訴 人 摩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 訴 人 善達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項 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5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11月7 日分別送達於上訴人摩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善達行實業有限公司,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第9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4   日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林玉心 法 官 柯盛益 法 官 林勇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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