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918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9180號
- 聲請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君德國際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甲○○
- 相對人
- 人
- 相對人
- 乙○○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九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貳佰萬元,其中之新臺幣壹佰參拾壹萬玖仟壹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 點25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4年4 月19日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臺幣2,000,000 元,到期日為民國95年2 月19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相對人至今尚欠新台幣1,319,155 元未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