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1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30907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30907號

抗告人即相對人
甲○○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之聲請均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

二、本件經核,抗告人甲○○,經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13日裁定命於送達10日內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該裁定正本並於民國95年12月22日送達抗告人收受,迄今未據繳納,應認其聲請不合程式及要件,依首揭法條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8 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簡易庭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0  日

法官 朱盈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義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30907號於民國 96 年 0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