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2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7 月 28 日
- 當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260號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特永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貳仟陸佰捌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前經本院年95度訴字第 1174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宏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楊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