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2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545號

變更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曾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545號

聲請人
統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四年度存字第二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安泰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貳張(面額均為新台幣壹佰萬元,合計新台幣貳佰萬元,號碼分別為CA0000000 號、CA0000000 號),准予變換提存同額之安泰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

理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依本院93年度裁全字第6445號裁定,為擔保假扣押執行,曾以本院94年度存字第250 號提存安泰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2 張(面額均為新台幣100 萬元,合計新台幣200 萬元,號碼分別為CA0000000 號、CA0000000 號)供擔保,而對相對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茲因上開定期存單業已屆期,爰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93年度裁全字第6445號裁定、94年度存字第250 號提存書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提存卷宗查明屬實;且聲請人聲請變換同額之安泰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亦核與上開提存物之價值相當,是本件聲請核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545號於民國 95 年 04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變更提存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