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54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545號
- 聲請人
- 統合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四年度存字第二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安泰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貳張(面額均為新台幣壹佰萬元,合計新台幣貳佰萬元,號碼分別為CA0000000 號、CA0000000 號),准予變換提存同額之安泰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
理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依本院93年度裁全字第6445號裁定,為擔保假扣押執行,曾以本院94年度存字第250 號提存安泰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2 張(面額均為新台幣100 萬元,合計新台幣200 萬元,號碼分別為CA0000000 號、CA0000000 號)供擔保,而對相對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茲因上開定期存單業已屆期,爰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93年度裁全字第6445號裁定、94年度存字第250 號提存書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提存卷宗查明屬實;且聲請人聲請變換同額之安泰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亦核與上開提存物之價值相當,是本件聲請核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