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6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17 日
- 當事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602號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被 告 利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姜奇豊」記載,應更正為「丁○○」。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柯彩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王紀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