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薛政宏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莊美玲律師
- 被告
- 瑞士商愛爾康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余天琦律師
- 複代理人
- 戴仲懋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告起訴係請求就訴之聲明第二、三項為供擔保假執行之宣告,然原告訴之聲明第三項為訴訟費用負擔之部分,則原告係就何部分供擔保不明,為免影響權益,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就確定前開聲明部分,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民事大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