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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04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鄭峻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041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上開支票由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9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業經本院調卷查證屬實,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5年8 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所請依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峻明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041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001 │菲羚服飾店陳│合作金庫銀│03984-0 │21,000元 │94年12月31日 │FY0000000 │ ││ │若羚 │行高雄分行│ │ │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鍾淑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041號於民國 95 年 10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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