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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09 日
  • 法官
    吳志豪
  • 法定代理人
    丙○○

  • 原告
    乙○○
  • 被告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82號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林維毅律師 複 代理 人 劉思龍律師 被   告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戊○○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3月21日所為之判 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及事實及理由欄第五點第二行中關於利息起算日「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六日」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六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經本院依職權核閱本案卷宗核對後,本件原告確屬獲得全部勝訴之判決,且原告訴之聲明關於利息請求之起算日,亦確為民國95年9 月16日,故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既有如上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志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劉音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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