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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140號

離婚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郭慧珊何清富范足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婚字第140號

原告
甲○○
被告
乙○

上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13日所為之判決

,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記載,應更正為「原告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 官 郭慧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0  日

法 官 何清富

法 官 范足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美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140號於民國 96 年 04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