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14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婚字第140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乙○
上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13日所為之判決
,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記載,應更正為「原告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 官 郭慧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