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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45號

給付物價調整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林玉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45號

上訴人
聯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高雄縣永安鄉公所間請求給付物價調整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一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132,377 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62,979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玉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胡樂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45號於民國 95 年 1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物價調整款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