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4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45號
- 上訴人
- 聯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高雄縣永安鄉公所間請求給付物價調整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一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132,377 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62,979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