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8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85號
- 原告
- 翊揚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鍾夢賢 律師
- 被告
- 沅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邱明政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三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自行到庭進行言詞辯論,不另通知,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