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85號原 告 翊揚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鍾夢賢 律師 被 告 沅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邱明政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三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自行到庭進行言詞辯論,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