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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17 日
  • 法官
    柯盛益
  • 法定代理人
    甲○○、乙○○

  • 原告
    翊揚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沅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85號原   告 翊揚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鍾夢賢 律師 被   告 沅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邱明政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三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自行到庭進行言詞辯論,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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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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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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