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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8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柯盛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85號

原告
翊揚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鍾夢賢 律師
被告
沅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邱明政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三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自行到庭進行言詞辯論,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柯盛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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