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3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379號

變換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廖正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379號

聲請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相對人
乙○○

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聲請人就其依本院裁定所提供之

假處分擔保金,聲請准予變換,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二一○三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甲類第二期公債債票面額新台幣壹佰萬元(票號:八六C00七三七D,附付息券⑩乙紙),准予變換提存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四年度甲類第二期公債債票新台幣壹佰萬元。

理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前遵本院民國92年裁全字第3558號裁定,為擔保假處分,曾以民國92年度存字第2103號提存在案。茲以債票已到期急須領回,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並提出裁定及提存書為證。

三、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廖正雄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379號於民國 95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變換提存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