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37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379號
- 聲請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相對人
- 乙○○
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聲請人就其依本院裁定所提供之
假處分擔保金,聲請准予變換,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二一○三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甲類第二期公債債票面額新台幣壹佰萬元(票號:八六C00七三七D,附付息券⑩乙紙),准予變換提存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四年度甲類第二期公債債票新台幣壹佰萬元。
理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前遵本院民國92年裁全字第3558號裁定,為擔保假處分,曾以民國92年度存字第2103號提存在案。茲以債票已到期急須領回,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並提出裁定及提存書為證。
三、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