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59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590號
- 聲請人
- 匠領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陳志源即群益工程行
當事人間95年度裁全字第1644號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
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權人前以鈞院95年度裁全字第1644號執行案件,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在案,惟相對人迄今未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為此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等語。
二、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又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者,與前述起訴有同一效力,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項、第2 項第1 款之規定自明;是如債權人業已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自無命其起訴之必要。
三、經查,相對人為保全對聲請人之工程款債權,對於聲請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乙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5年度執全字第1179號卷(含95年度裁全字第1644號卷);而相對人已就上開債權依督促程序聲請本院對聲請人發支付命令,則有本院非訟中心分案室查詢表,及經本院95年度促字第21283號卷可憑,則相對人既已就上開債權依督促程序聲請本院對聲請人發支付命令,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即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