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7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590號

限期命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洪珮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590號

聲請人
匠領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陳志源即群益工程行

當事人間95年度裁全字第1644號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

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權人前以鈞院95年度裁全字第1644號執行案件,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在案,惟相對人迄今未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為此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等語。

二、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又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者,與前述起訴有同一效力,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項、第2 項第1 款之規定自明;是如債權人業已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自無命其起訴之必要。

三、經查,相對人為保全對聲請人之工程款債權,對於聲請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乙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5年度執全字第1179號卷(含95年度裁全字第1644號卷);而相對人已就上開債權依督促程序聲請本院對聲請人發支付命令,則有本院非訟中心分案室查詢表,及經本院95年度促字第21283號卷可憑,則相對人既已就上開債權依督促程序聲請本院對聲請人發支付命令,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即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珮婷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鍾淑美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