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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846號

變換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劉傑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846號

聲請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丁○○
相對人
長郁航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戊○○
相對人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聲請人就其依本院裁定所提供之提存物,聲請准予變換,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九十五年度存字第二○四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面額新臺幣壹佰萬元券貳張(票號:八六B○三五四六D、八六B○三五四七D號,附息票十期二張),共計新臺幣貳佰萬元,准予變換提存同額之臺北市政府建設公債九十年度第一期債票。

理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其前遵本院民國95年度裁全字第2163號裁定,以中央政府建設公債86年度甲類第1 期債票,面額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券2 張(票號:86B03546D 、86B03547D號,附息票10期2 張),共計200 萬元提存在案,有本院95年度存字第2046號提存書可按。茲因上開公債息票業已到期,需領回辦理兌領手續,爰聲請變換提存物為同額之臺北市政府建設公債90年度第1 期債票等語。

三、經查,本件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5年度存字第2046號提存卷核閱後,認聲請意旨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傑民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846號於民國 95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變換提存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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