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84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846號
- 聲請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丁○○
- 相對人
- 長郁航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戊○○
- 相對人
-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聲請人就其依本院裁定所提供之提存物,聲請准予變換,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九十五年度存字第二○四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面額新臺幣壹佰萬元券貳張(票號:八六B○三五四六D、八六B○三五四七D號,附息票十期二張),共計新臺幣貳佰萬元,准予變換提存同額之臺北市政府建設公債九十年度第一期債票。
理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其前遵本院民國95年度裁全字第2163號裁定,以中央政府建設公債86年度甲類第1 期債票,面額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券2 張(票號:86B03546D 、86B03547D號,附息票10期2 張),共計200 萬元提存在案,有本院95年度存字第2046號提存書可按。茲因上開公債息票業已到期,需領回辦理兌領手續,爰聲請變換提存物為同額之臺北市政府建設公債90年度第1 期債票等語。
三、經查,本件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5年度存字第2046號提存卷核閱後,認聲請意旨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