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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64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林玉心柯盛益林勇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644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郵政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5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一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00,000 元,應繳第2 審裁判費新台幣13,050元。

二、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三、上訴理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玉心

                法   官 柯盛益

                法   官 林勇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6   日

                書 記 官 吳韻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644號於民國 96 年 06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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