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04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041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上開支票由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9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業經本院調卷查證屬實,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5年8 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所請依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峻明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041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001 │菲羚服飾店陳│合作金庫銀│03984-0 │21,000元 │94年12月31日 │FY0000000 │ ││ │若羚 │行高雄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