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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224號

離婚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郭慧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婚字第224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律師
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沈志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提出整理爭點結果之摘要書狀於本院,並逕自送達繕本予對造。

理由

一、按審判長於必要時,得定期間命當事人就整理爭點之結果提出摘要書狀,該書狀應以簡明文字,逐項分段記載,不得概括引用原有書狀或言詞之陳述,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1第3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為便於審理集中化,本件有命被告提出整理爭點結果之摘要書狀之必要。爰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提出整理爭點結果之摘要書狀,其記載事項詳如附表所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1第3項,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郭慧珊

◎爭點附表(所謂爭點,指主張之對立,包括本件事實上,證據上,法律上之爭點,及其他與訴訟有關之攻、防禦方法之爭點)┌─────┬─────┬───────┬───────┬───────┐│編 號│爭 點│原告之主張及出│被告之主張及出│支持本造主張之││ │ │處 │處 │證據方法或法律││ │ │ │ │見解及出處 │├─────┼─────┼───────┼───────┼───────┤│ │ │ │ │ ││ 1 │ │ │ │ │├─────┼─────┼───────┼───────┼───────┤│ │ │ │ │ ││ 2 │ │ │ │ │└─────┴─────┴───────┴───────┴───────┘┌───────────────────────────────────┐│下、前表格僅為格式範例,請自行參照格式製作爭點與不爭點附表 │└───────────────────────────────────┘◎不爭點附表(所謂不爭點包括本件事實上,證據上,法律上及其他與其他與訴訟有關之攻、防禦方法之爭點)┌─────┬─────────┬─────────┬─────────┐│編 號│主張之內容及出處 │對造不爭執出處 │支持主張內容之證據││ │ │ │方法或法律見解及出││ │ │ │處 │├─────┼─────────┼─────────┼─────────┤│ │ │ │ ││ 1 │ │ │ │├─────┼─────────┼─────────┼─────────┤│ │ │ │ ││ 2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憶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224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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