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2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家他字第19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范足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他字第19號

原告
乙○○
被告
甲○○

            號

上當事人間前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95年度婚字第462 號)於本

院進行民事訴訟程序,原告曾經本院以95年度家救字第19號裁定

准予訴訟救助之聲請,因訴訟已經終結,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

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同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其立法理由旨在促使當時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故在當事人無力支付訴訟費用時,雖由國庫暫時墊付,然依法院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規定,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參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34號問題2、3討論結果)。

二、查原告對被告請求離婚等事件,應徵第一審訴訟費用為新台幣(下同)3,000 元,前經本院於95年3 月23日以95年度家救字第19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又上開離婚等事件,業經本院於95年12月25日以95年度婚字第462 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該判決並於96年2 月2 日確定乙節,業經本院調閱上開民事卷宗審核確認。是依上開規定,該審級之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爰依職權確定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及其法定遲延利息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 114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范足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美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家他字第19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