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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移調字第1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吳俊龍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丙○○
法定代理人
丁○○
法定代理人
陳秋來
訴訟代理人
曾劍虹律師
相對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移調字第15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調解委員林武彥朗讀案由:聲請人法定代理人 丁○○ 到聲請人訴訟代理人 曾劍虹律師 到相 對 人 甲○○ 到相對人訴訟代理人 乙○○ 到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兩造:各自陳述訟爭要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調解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壹佰肆拾陸萬柒仟捌佰元(含聲請人所得請領之強制險參拾陸萬柒仟捌佰元)。給付方法: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五日前給付壹拾萬元,其餘壹佰參拾陸萬柒仟捌佰元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五日前給付完畢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上筆錄經當庭交付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後:調  解  委 員林武彥聲請人法定代理人丁○○聲請人訴訟代理人曾劍虹律師相對人訴訟代理人乙○○報知法官本件調解條款。

准予核定,調解成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吳俊龍

  書 記 官 邱秋珍

法 官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移調字第15號於民國 96 年 0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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