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87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872號
- 抗告人
-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聖光醫院間因解除證據保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6年8 月7 日本院96年度聲字第872 號裁定提起抗告。經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呂憲雄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872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聖光醫院間因解除證據保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6年8 月7 日本院96年度聲字第872 號裁定提起抗告。經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呂憲雄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